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试行方案》规定,以创新券后补助方式无偿资助科技创新活动,优化创新创业环境,2016年我省科技创新券后补助申报工作继续开展。
主要用途和发放范围
(一) 科技创新券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向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购买科技成果或研发、设计、咨询、检验检测、信息等科技服务的费用,以及为建立研发机构而购买研发设备等活动所产生的费用。
企业申报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服务、工业设计类服务及科技金融类服务不列入创新券后补助资金支持范围。
(二) 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资金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区已兑现的科技创新券金额,按照补助标准,确定补助额度。
(三) 申请补助单位凭服务合约、支付证明及其他必要证明材料在申请当地兑现。
(四) 科技创新券补助费用发生期限应在2015至2016年两个年度内。严禁科技创新券服务购买方与提供方双重申报补贴,服务合作双方应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补助对象
(一)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凡在我省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记录、且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其中工业类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4个亿,其他类型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亿。具备法人资格的创新创业团队按照中小微企业类型进行申报,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创新创业团队应以其托管的法人实体进行申报,且该团队已入驻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孵化器、创业苗圃、众创空间、创新创业园区等科技载体。
受补助的中小微企业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近5年内获国家、省或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扶持的企业;
3.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省或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4.获得“GB/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
5.近5年内,拥有1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发明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二) 科技服务机构。协助中小微企业完成科技研发活动,以及实现科技成果产权化或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服务机构。
(三) 高校和科研机构。向企业提供科技服务或与企业共同完成研发活动的高校或科研机构。
补助标准
按照省级专项经费与当地实际发放补助经费比例不超过1:3的额度给予配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