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增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诚实守信、依法交易意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包括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采购人、出让(转让)人、委托人等项目发起方;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等中介代理机构和服务机构;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竞买人等项目响应方;评标评审专家等。
第三条 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作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称“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平台”),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用评价,推进信用评价结果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应用。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称“信用佛山”)信用信息共享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平台,处理“信用佛山”公共信用信息的异议。
市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城管执法、轨道交通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将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平台,处理本行业信用平台信用信息的异议。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协助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做好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公开、共享和评价应用工作。
第四条 佛山市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平台,作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公开、共享和信用评价的载体和枢纽。
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平台与“信用佛山”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业务系统对接,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交互和共享相关信用信息。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工作应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合法、客观、审慎;
(三)共建、共享、互认;
(四)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五)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来源和范围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用评价所使用信用信息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用评价所使用的公共信用信息来源于“信用佛山”归集的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有效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用评价所使用的市场信用信息来源于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综合平台及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记录的与交易行为相关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信息,包括:
(一)信用承诺信息:指在交易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主动做出的信用承诺信息;
(二)交易行为信息:指在交易过程中,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产生的信用信息;
(三)履约评价信息: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一方对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评价信息。
市场信用信息有效期3年。起始时间以信用信息被录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平台为准。
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超过有效期限的或已修复的,不再纳入信用评价。
第三章 信用评价及结果公开
第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平台归集、记录的信用信息,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信用状况作出评估,并以信用分数和信用等级形式展示应用。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依据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用评价指标,依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平台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用评分模型自动生成。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用评价指标和评分模型具体内容在评分细则中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信用等级以信用评分为基础,共分为AA、A、B、C、D五个等级。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应及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平台上公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可以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平台进行自主查询。
第十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大数据平台将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至“信用佛山”及各行业信用平台。
第十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安全保密制度,采取必要技术手段,做好数据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平台提出,说明事实、理由并提供依据材料。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平台提起的异议,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处理并答复。
涉及信用评价来源信息与事实不符,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原则,由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八条 对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反映的情况,经查证属实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如实纠正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并公告调查处理结果。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九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开展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二十条 项目发起方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应当主动查询相关主体的信用信息,主动使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将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定标依据,具体分值比例由项目发起方在交易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为AA等级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可以适用以下激励措施:
1.项目发起方在选择社会代理机构时优先选择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用评价结果AA等级的中介代理机构和服务机构;
2.项目发起方对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用评价结果AA等级的项目响应方降低或取消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3.项目发起方对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用评价结果AA等级的项目响应方提高预付款比例和进度款支付比例;
4.项目发起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选择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用评价结果AA等级的项目响应方作为中标单位;
5.中介代理机构和服务机构对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用评价结果AA等级的项目响应方降低或取消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费用;
6.中介代理机构和服务机构对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用评价结果AA等级的项目发起方和项目响应方提供优先办理业务;
7.金融机构加大对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用结果AA等级的项目响应方扶持力度以及提供融资便利。
第二十二条 采用评定分离办法或邀请招标的项目,项目发起方选择或者邀请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用评价结果D等级的项目响应方的,应在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单独说明。
第二十三条 联合体参与投标的,以联合体中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用评价结果最低的投标人信用信息作为信用分评标评审、定标依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提供虚假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理信息通过交易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的记录、公开、共享、评价和使用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市以往文件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