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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关于开展科技成果评价的试点方案

浏览:      日期: 2024-03-11 10:13:25    

佛山市关于开展科技成果评价的试点方案

 

2021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坚持正确的科技成果评价导向,创新科技成果评价方式,通过评价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推动产出高质量成果、营造良好创新生态,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深度融合,为构建新发展格局和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当前我国科技评估行业快速发展,科技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队伍发展迅速,国家、地方、政府、社会等各层次各方面组织开展了大量评估实践,在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也暴露出评估质量不高、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精神,大力培养掌握基本理论、具备实操能力的专业科技成果评价人才,规范科技成果评价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评价在技术转移中更好地应用,我市将在国家科技评估中心以及省科技厅指导下,开展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力求建立符合市场规律和科技发展需要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并积极推动实施。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根据《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国科发政〔2016〕382号)、《科技评估基本术语》(GB/T 40148—2021)、《科技评估通则》(GB/T 40147—2021)、《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评价通则》(GB/T22900-2009)、《技术转移服务规范》(GB/T34670-2017)和由科技部科技评估中心牵头起草、中国科技评估与成果管理研究会归口管理的《科技评估质量控制规范》(T/CASTEM 1008—2023)和《科技成果五元价值评估指南》(T/CASTEM 1009—2023)两项团体标准等的要求,以国家级优秀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机构近几年来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为参考,按照先行试点、再总结经验、稳步推进的原则,选择有条件的社会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建立政府、服务机构、评价评审员三位一体、符合市场规律和科技发展需要的科技成果评价服务体系。

二)目标任务

2023年底前,在佛山市科学技术局(下称市科技局)指导下建立和完善佛山市科技成果评价程序、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初步建立科技成果评价新的管理机制和责任机制,基本实现以标准化评价为主的多元化评价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先行试点、再稳步推进

在市科技局的指导下,由佛山市科技金融协会科技成果评估专委会(下称科技成果评估专委会)负责开展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试点期为三年。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二)政府指导、服务机构协同推进

建立政府、科技成果评估专委会和评审员三位一体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

三)市场导向、专业规范

试点期满,支持具备条件的科技服务机构对科技成果进行标准化评价,积极探索科技金融与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的有效结合等。

三、组织实施

一)建立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体系

建立政府、科技成果评估专委会和评审员三位一体的工作体系。市科技局作为科技成果评价主管部门,指导出台方案、制定政策;服务机构(科技成果评估专委会)进行规范自律、制定科技成果评价标准、开展专业化评价、提供社会化服务与科技成果评价业务培训;评审员持证上岗,规范化、职业化开展科技成果评价。

二)全面开展市场化的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

在技术交易市场和科技金融等领域全面开展市场化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科技成果评价属于市场竞争类别,试点期间,统一由科技成果评估专委会组织实施,包括评审员对评价材料开展形式审查、遴选评价咨询专家、召开科技成果评价会、作出科技成果评价结论、报科技成果评价主管部门市科技局审核确认后,出具科技成果评价报告,加盖科技成果评价专用章。科技成果评估专委会按国家科技成果登记要求对科技成果评价结果进行登记。

(三)推动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结果的应用

在政府扶持项目、企业投资项目立项,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挂牌交易等业务过程中,引入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报告;在科技金融业务活动中引入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在科技信贷和天使投资、科技保险等融资业务过程中,通过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实现科技成果资本化、证券化。

四)开展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培训

在市科技局指导下,由科技成果评估专委会牵头开展各类科技成果评价培训工作。科技成果评估专委会与国家科技成果评估中心联合对我市具备条件的科技服务机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等从业人员进行标准化评价培训、考核、发证。培训对象以佛山为中心,辐射广东乃至全国。

五)建立和完善责任机制

在分类评价试点过程中,重点明确服务机构和评审员的职责义务,建立服务机构和评审员信誉制度,推进诚信建设,健全责任机制。

  1.试点期间,科技成果评估专委会在市科技局指导下,具体负责制定详细的评价工作规章制度、流程,指导和帮助制定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指标体系。

2.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方、服务机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承担各自的责任。发生争议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3.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方和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真实、完整的技术资料,必要时,应当提供专业检测、检索机构等专业机构出具的检测、检索报告或应用证明材料,严格履行与评价机构签订的科技成果评价合同,并对依据评价结论所做出的决策行为负责。

  4.科技成果评价相关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认真履行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职责,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接受评价委托方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服务机构不得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评价委托。服务机构必须维护评价成果所有者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向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扩散相关技术资料,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提供、转让他人的科技成果。

5.保证服务机构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各部门不得向服务机构施加倾向性影响。服务机构不得聘请被评价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员和完成单位人员等利益相关人作为评价咨询专家。

、保障措施

一)出台鼓励政策

明确规定科技成果评价报告作为科技成果登记和推荐科技奖励的必要材料;为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评价报告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作用,待时机成熟,可在我市技术转移促进条例立法中明确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的作用和地位;遴选服务机构时,把科技成果评审员占比作为重要参考指标;在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中,对开展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培训工作给予后补助:科技成果评价工作试点期间,对服务机构科技成果评估专委会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服务费可从年度科技奖励专项经费列支。

二)强化规范引导

支持科技成果评价服务机构与国内科技成果评价专业机构合作,建立我市科技成果评价服务体系;大力开展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培训工作。试点结束后,规定科技服务机构以及技术转移机构至少配有2名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科技成果评审员;开展我市科技成果评价服务机构资质认定、考核、监督管理和登记备案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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